婚前協議書:用理性守護愛情
具備豐富民、刑事實務與家事案件經驗,以專業維護當事人及子女最大利益。
當兩個人決定要攜手共度一生,婚禮的浪漫之外,婚後生活的現實面也值得被理性面對。
許多人以為談「婚前協議」是對愛情的不信任,其實正好相反,透過事先開誠佈公地討論好權利義務、財產與生活安排,能減少未來爭執與誤解,讓彼此在更透明、公平的基礎上共同經營婚姻,讓童話故事的下集也能迎來幸福快樂的結局。
不過,婚前協議並非「想寫什麼都可以」,部分條款若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甚至是過於苛刻,都可能事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以下將以專業角度,為您說明婚前協議的重點、可約定與不可約定事項。
什麼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準夫妻在登記結婚「前」,就婚後生活細節、財產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契約,沒有一定格式要求,也不用證人見證,只要準夫妻雙方出於自願簽署且內容未違背法律規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於重視風險管理與未來規劃的現代伴侶而言,婚前協議已成為婚姻理性化的重要工具。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夫妻住所(民法第1002條)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例如工作因素、家人需要照顧或雙方有特別約定等)才可分居兩地,而夫妻婚後共同住所地原則上由夫妻共同協議;若協議不成,亦可聲請法院指定。因夫妻住所地為日後雙方及子女生活之重心,因此若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住所於婚前無法協議或清楚寫明雙方的特別約定,日後將會衍生爭議,進而影響婚姻之存續。
家庭生活費用(民法第1003條之1)
夫妻應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比例共同負擔家庭開支,包括一家人的食衣住行育樂等費用,可以約定特定比例、金額、共同帳戶或特定費用由何人負擔,約定的方式多元,甚至可以依照夫妻雙方不同時期的收入情形有相應的調整,事前約定清楚可以讓雙方將來有規則可循,如日後一方因故未履行其分擔責任,亦可依法訴請對方給付。
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婚姻中的財產關係對雙方權益影響重大,夫妻可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約定」選擇以下三種財產制度之一(注意不可自行創設財產制度):
分別財產制
即俗稱「結人不結財」,夫妻仍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共同財產制
婚後財產除「特有財產」以外,其餘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但可約定由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處分,共同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情形),共同財產由雙方各得半數。除前開一般約定以外,亦可約定僅以勞力所得(即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及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作為共同財產,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亦各自負擔。
法定財產制
夫妻雙方未以書面約定採用何種財產制度時,將自動適用此財產制度,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婚後財產仍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情形),婚後財產總價值較少之一方,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權利,此為夫妻雙方重要權利及日後訴訟爭執之大宗,詳見本所文章「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未成年子女姓氏(民法第1059條)
父母得於未成年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未成年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因此於婚前協議書中亦可先行約定夫妻於婚後若育有子女時之從姓約定。如無事前約定,未成年子女出生後亦無法達成協議,將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及照顧事項
如雙方於婚前對於將來如何分工照顧未成年子女已有討論及共識,例如:約定由一方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至一定期間,另一方負責未成年子女之相關支出、約定由何方負責決定未成年子女教育安排、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亦可能涉及將來的學區安排)等,此均為婚前協議可約定事項,亦是準夫妻於結婚前應充分討論之事項。
忠誠條款(關於配偶權之維護)
婚姻關係以誠信為基礎,夫妻均應遵守忠誠義務,此為確保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婚後若一方與第三人有曖昧、不當接觸、逾越一般交友分際或其他足以破壞夫妻信任關係之行為,均可能侵害他方之「配偶權」。受侵害之一方,除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侵害者(含配偶及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以外,若婚前協議有明定違約效果(過往常見為特定較高金額的違約金、拋棄剩餘財產分配、得因而分居或其餘合理未違背公序良俗之約定),更能保障夫妻雙方及達到事前預防的效果。
家庭暴力禁止條款
家庭暴力包含肢體暴力、言語暴力、冷暴力及精神暴力,與前款忠誠條款相同,均為「縱未特別約定,亦得視情節嚴重程度請求相應之損害賠償或足以構成離婚事由」,惟若婚前協議有具體約定違約的相應責任,將能更有效的達到雙方預期的效果,不用只依靠法律規範之最低限度及法官自由心證。但應注意,此條款雖具前開好處及警示與防範作用,但若實際發生肢體暴力事件,仍應優先離開現場、驗傷、報警再接續評估後續是否要聲請保護令,關於保護令之介紹,詳參本所文章「遭受家庭暴力之因應-論保護令之要件、聲請程序及效力」。
其餘如家務分工與日常安排
如關於洗、晾、摺衣物、掃拖地、倒垃圾、煮食或準備三餐、整理環境、照顧子女、接送子女上下課、照顧寵物、清理糞便等大小事項,可清楚寫明哪些事項由何人負責,雖法律上不具強制性,但有助於家庭生活秩序的建立,若內容合理且不違法,仍具拘束力,於將來一方違約未履行之情節重大,致影響婚姻生活時,將可構成訴訟離婚之事由。
婚前協議約定哪些事項可能是無效的?
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
如約定「無條件接受一方與第三人發展親密關係」、「多久內一定要發生性行為幾次」、「做錯事要下跪道歉或公開登報、發文道歉」等,將高機率被認定為無效,亦恐影響婚前協議其餘約定之效力。
預先設定離婚條件
例如約定:「若外遇就離婚」、「若無法懷孕就離婚」、「多久以後就離婚」,違反婚姻制度是維繫共同生活之本旨,屬無效條款。縱使假設條件日後真的成就,屆時仍應協議離婚或尋求訴訟離婚之事由。
過苛或顯失公平條款
如「一方收入全由他方支配,不得異議」、「每月固定給付高額零用金」等,亦可能遭法院認定為過苛或顯失公平,違反夫妻互愛、互信、互諒、以誠相待之本質,而反遭認定為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建議如仍希望達成類似效果,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規劃,以確保協議內容的合理性與效力。
婚前協議的簽署與注意事項
採書面約定
建議以書面形式簽署,日後縱使一方反悔也需要雙方協議變更;惟若能證明雙方曾有口頭約定,且雙方對於約定內容均無異議,亦有拘束力。
雙方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且出於自願
如欲避免後續衍生爭議(如一方主張受詐欺、脅迫而簽署、非基於真意簽署、協議書上簽名非本人筆跡、印文或指印等),可於簽署時請證人在場見證,亦或請公證人協助公證整份婚前協議書,雙方需於公證人面前簽署,以確保婚前協議之效力。
法律諮詢建議
婚前協議可預先規劃之事項多元、廣泛,且影響夫妻雙方於婚後之權利義務關係甚深,若雙方自行約定的條款內容難以執行,或未明確約定違反的相應效果,恐將導致協議書內容形同具文,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撰擬,以確保條款內容合法有效、未顯失公平及可執行性。
結語
婚前協議並非愛情的對立面,而是一種以「理性保障感性」的制度,它讓兩人能在信任中保持清晰,在承諾中兼顧現實,用書面文字,為婚姻奠定透明、公平與尊重的基礎。
本所律師曾接受諮詢、協助規劃逾百件婚前協議,深諳婚前協議得以規劃之內容及細節,如有相關疑問及規劃需求,歡迎尋求本所專業律師協助。

